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音乐学院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音乐学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音乐学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书记、院长双重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音乐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学校审议的,按照学校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音乐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学院行政机构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
(九)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十)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四)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在全院教职工范围内进行后备干部民主推选产生人选,报请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批准,再由学校党组织进行考察;
(十五)中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六)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十七)年度办公、教学、科研用房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十八)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九)2万元以上人员、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音乐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决定音乐学院重大事项的院务委员会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且需院长、书记至少一人到会(事先院长、书记须沟通,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由院长和书记同时审核决定,但事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予以确认并作相关书面说明。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音乐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由责任部门或系科等拟定供院务委员会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学院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院长和书记审定,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确认是否列入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院务会员会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书记在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如需进行举手表决或书面票决的,须提前制定相关程序)。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院长和书记须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再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涉及需经学院教代会通过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按学校二级教代会相关文件执行。
(六)形成纪要。院务委员会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副职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院长或书记的意见及集体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院长和书记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七)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院长或书记签发,由学院办公室制发并分送。档案室存档。
(八)政务公开。对音乐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及时采用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音乐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12年5月 28日 院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