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准则,在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总支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学院发展、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按党员人数规模设置党支部。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凡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组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可建立党支部。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可同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组室联合组成建立党支部。学生和退休教职工根据党员人数分别成立若干学生党支部和退休教职工党支部。
第六条 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三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委员会每届期三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期两年。经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总支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报学校党委批准;基层委员分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院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院党总支批准任命基层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党员人数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1名。如党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1名副书记。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书记1名。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都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的职责是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学院党总支各项决定在所辖部门的贯彻执行。 参与决定所辖部门的教育教学、学院建设、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所辖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一) 参与所辖部门的事业发展及总体目标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以及各项制度建设;
(二) 主持制定所辖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
(三) 参与所辖部门教职工队伍建设,师资引进、进修、学习培训、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晋级升资等;
(四) 参与所辖部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制定奖惩规定等,关心师生的疾苦;
(五) 搞好所辖部门的班子建设、干部教育培养和选拔;
(六) 做好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七) 负责所辖部门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正或副书记和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参加,讨论议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与书记共同商定。根据会议内容,涉及党务的由书记主持会议;涉及行政的由院长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行政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党组织要积极支持,保证决定顺利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应结合学院的改革、发展规划制定, 定期召开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听取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上级各项任务在所辖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研究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督促、 检查、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对党支部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并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定期考核与经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
第十四条 领导所辖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所辖部门的工会小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以及社团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配合党委宣传、统战部做好所辖部门的统战工作。定期召开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为行政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退休党支部要加强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做好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经常了解、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配合行政作好退休老同志的各项工作,使他们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做出新贡献。
第十八条 党支部的职责是对所辖部门的各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其基本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辖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组织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
(四) 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 紧密结合所辖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所辖部门的行政工作会议,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工作,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所辖部门的工作任务。
(六) 坚持标准,积极主动地选择、启发、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发展教学、科研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特别要做好在中青年教职工、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和学生中的组织发展工作。
(七) 经常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注意发挥所辖部门群团组织的作用。
(八) 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校纪校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要在院党委和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章、马列主义理论的学习和党校的系统培训,重点解决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认真做好师生员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仔细审查入党材料。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直接面对师生员工,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积极、热忱地表示欢迎,及时研究并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按要求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业余党校、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并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和考察,条件具备的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列为发展对象,报党总支预审合格后,履行发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审批手续,今后我院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并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后,学生党员发展的审批手续,由学院党总支审批,教职工入党和发展,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建立党总支(党支部)中心学习小组和理论培训制度。党总支(党支部)要配合党校,制定干部、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课学习。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结合党员思想实际,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教育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党员中开展经济、法律、管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活动,努力提高党员自身的文化素养、专业水平,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每月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
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七条 努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利用计算机做好党员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党员、干部的相关信息。配合学院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毕业生党员集体转移组织关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0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