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14〕1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次获奖后取得的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原则上按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型研究生两大类组织参评,两类研究生的获奖名额比例根据学院当年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所获分值与实际学术成果质量等因素适当调整。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在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论文录用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依据);
(六)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各类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
(七)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活动,如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团学工作等;
(八)新入学研究生根据入学考试成绩以及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评审,必要时需经过专家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上一学年任一课程初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
学院成立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主管、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及研究生各班团干部担任委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主任委员:施忠、高亭
副主任委员:王俊、刘洪、张燕丽
委员:苗华清、侯梦磊及研究生班团干部
六、评分标准
(一)科研得分
1.论文类(第一作者加满分,第二作者加分减半(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加满分))。
(1)一般刊物一篇,加5分;
(2)非CSSCI等音乐艺术类专业刊物一篇,加10分;
(3)北大、南大核心期刊一篇,加20分;
(4)CSSCI核心期刊一篇(《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学》、《音乐艺术》、《中央音乐学院学报》),加30分。
2.科研类
(1)获批课题及项目
获批校级项目每个加4分,市级项目每个加8分;
获批上海市研究生学术新人培养项目计划,加10分。
(2)科研项目获奖
校级科研奖项: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省部级科研奖项: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国家级学会、协会奖项: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国家级政府奖项:一等奖加16分,二等奖加14分,三等奖加12分。
出现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情况,取最高分值。
(二)竞赛及发明类奖项得分
1.校院级奖项: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2.地级市(直辖市为区级)奖项: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3.省市(直辖市)级奖项: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
4.高于省市级的地区性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5.国家级学会、协会奖项: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
6.国家级政府奖项:一等奖加16分,二等奖加14分,三等奖加12分。
出现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情况,取最高分值。除竞赛外其余各类发明或者专利均加6分(外观类专利不加分)。
凡获单由组委会组织举办的竞赛奖项,原则上在原有级别上降低一个等级加分。具体奖项认定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
(三)艺术实践与创作得分
1.个人独奏/独唱音乐会(不含学位音乐会):主办单位为院校级的加4分,主办单位为省部级的加6分,主办单位为国家级的加8分。
2.被邀请的音乐会:在以上基础上加1分,累积不超过3分,并附邀请证明和节目单。
3.合作类音乐会:每场每人分值=(各级别音乐会所得分)/合作人数。
4.出版类艺术作品(含原创音乐作品、音像制品),加6分;合作出版类或合作原创类,得分为:每篇/合作或合著人数。
同一项目参加的同系列比赛,所获奖项和荣誉称号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所有奖项的认定和艺术实践认定决定权归评委会所有。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得分
1.国内
出席一级协会、学会学术会议者加4分,出席二级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者加3分,出席地方性学术会议者加2分。受邀在一级协会、学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成果加10分,受邀在二级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成果加8分,受邀在地方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成果加6分。
2.国外
参加国外学术组织学术会议及宣读学术成果,其加分值由评审委员会单独审核决定。
特别说明:原则上同一学术成果在其他加分项中已获加分的,不可与本项累计加分。
(五)其他加分(最高10分)
1.研究生期间参加无偿献血(凭无偿献血证),加2分。
2.研究生期间参加志愿者等公益性活动(凭社会实践记录),校级加1分;省部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3.获得荣誉称号类(如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党员、党支部书记;优秀志愿者;三八红旗手等),校级加2分,省部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
七、评审程序及办法
1.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实施细则及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审规定,并向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公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当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专家推荐信等材料。硕士研究生需提交一封同行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3.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
4.学院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