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校友会”。是上海师范大学校友会分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2、加强校友和校友、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联络感情,加强合作。
3、践行“厚德、博学、求是、笃行”的校训。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属音乐学院校友:上海师范大学建校以来音乐学院(含文艺系、艺术系、音乐系、艺术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曾在音乐学院任教、任职的教职员工;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及其他在音乐学院工作过的人员。
第四条:凡音乐学院校友,经与学校校友会或音乐学院校友会联系、填写校友登记表、进入校友登记名册、承认本章程的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在校友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利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对校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母校和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获得本会的资料。
2、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
(2)关心校友会工作。
(3)参加校友会各项活动。
(4)关心和支持母校及学院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友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中推举产生理事会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理事会会长即校友会会长,主持校友会工作。
第七条:首届理事会按年级、行业、社会影响度及工作需要推荐产生。今后各届理事会由校友会协商选举产生,名额按年级、行业分配。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但最高年龄不能超过70岁。70岁以上经校友会同意可以担任名誉理事。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年1-2次。如需要,可以由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
1、 对外代表校友会。
2、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活动及重大事项。
3、 解释和修改《音乐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校友会经费由学校、学院资助;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筹集。
第五章 终止
第十一条: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需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文件后可以终止本会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4月27日校友会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