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学生会成员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09-10-16  作者:    浏览次数: 561 


音乐学院学生会成员考核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一、考核目的:旨在全面了解,掌握学生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会成员正确的认识自己,发扬优点,弥补不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二、考核总负责人:分团委书记,分团委副书记
三、考核对象:音乐学院学生会成员
四、考核内容: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
(一)思想作风
1.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会章程。
2.在工作中要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加强团结,积极主动配合部门的各项工作的展开。
3.工作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平易近人,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不能搞小团体。
4.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敢于创新。
(二)工作态度
1.考勤情况
1)会议考勤:每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要提前请假。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予以公示开除出学生会。
2)学生会活动考勤: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各项活动,要求到场人员要提前通知,被通知人要提前到场,服从安排,不得无故缺席。三次无故不参加予以公示开除出学生会。
3)材料上交: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按时上交,该项目作为年终考核评分。
2.服务态度
1)真诚地为同学服务,态度平易近人。
2)工作任务要及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
3)要有工作责任心,要认真负责。
(三)工作能力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做到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
2.要能够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3.要调动同学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四)工作实绩
1.活动质量
1)活动是否有针对性
2)活动是否产生良好效果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会
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