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印章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9-28  作者:    浏览次数: 1114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为规范音乐学院印章的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1、对外所有法律文件(各类文件、公函、协议、合同、证明、聘书等);
2、对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文件(申请、公函、报告、说明、证明等);
3、所有对外的公示材料、统计报表、项目申报材料等;
4、所有关于财务经费的审批、人事档案、职称评聘与申报资料等;
5、经书记、院长或分管领导确认的其他特殊资料或文件。

二、学院印章的使用流程
1、所有法律文件(协议、合同等)均由拟文部门审核后,并由院长签字后用印;
2、所有文件(公函、申请、报告、材料、说明、证明等)均由分管领导及系主任签字后用印;
3、所有与学生学籍以及成绩相关的证明均由教务员签字后用印;
4、所有与外事相关的材料由分管领导或国际交流办主任签字后用印;
6、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其他证明由辅导员签字后用印;
7、除此之外的其他用途均用院办图章、培训部图章、教务办便章、学工办便章解决。

三、学院印章的职责
1、所有用印必须见签字用印,严格执行学院印章的使用规定和流程;
2、所有拟文部门和签字人必须认真核对各类材料的真实与准确,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所有用印必须认真仔细地做好用印记录,并妥善保存。
用印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用印地点:音乐学院210办公室
以上规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16年9月28日

音乐学院用印单